通过学习该解释,结合本地的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如何缓解执行难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执行难是全国普遍现象,解决执行难不但有法律规定,还应当有自己的操作规程。
申请执行的评估。当事人持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主要是有执行内容的)到执行局后,首先应提示申请人执行有风险,要对对方的执行能力进行评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现金,不能简单地手持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要诉求的结果得以实现,还要主动地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进行评估。凡不配合执行评估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在评估过程中,估计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向法院提供信息,逾期不提供视为放弃。法院没有及时将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执行,责任应由执行员承担。经评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执行终结或发放执行凭证,待有财产执行时在恢复执行。
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6个月后仍不能执行的,按照该解释规定,劝解申请人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不能久拖 不执。
对于超过1年尚不能执行或完全执行应将被执行人情况查清后报请公安机关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罪进行制裁。
对于外地执行应按照该解释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执行。
至于法院在此之前操作的经验,限制被执行人购车、出国、旅游、乘坐豪华游轮、住宿高级旅店等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将其纳入黑名单等那些善意之举,对那些泯灭良心的被执行人起不到震慑作用。
为此,结合学习该解释,谈了一点自己的认识,是否能改变目前的执行难,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探讨不断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