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学习民诉法司法解释,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为什么说法律永远是超前的,在这次司法解释中第一百一十六条进一步说明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世界同步,电子信息已经被确定为视听资料的证据内容,打破了原来的录音影像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老框框,大大提高了证据的范围,同时也限制了一些当事人于自己不利的证据电话记录、电话录音等不予认可的行为。从公告方面看,范围也扩大了,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且将公告内容、法律后果、上诉期限等一系列含有涉及当事人权利的都予以了透明化,说起来这个公告的问题,还有一段小故事。我们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大约在八十公里以外,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我们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当投递员向该对象送达时询问其住址,转了半道街,大家都指认那位六十岁老人就是该当事人的母亲,可是该老妪就是不承认,投递员绞尽脑汁想了一个巧办法,由于该地区属于扶贫地区,民政部门经常发放一些救济款、慰问品,投递员就高声喊当事人的名字,声称也可能是民政局发的救济款的信件。老太太听后,忙不迭声地说:“我就是他母亲。”在邻居的见证下,他捺了手印签收了。事后,开庭时,当事人仍否认自己亲自签收,还让投递员出庭对送达一事进行了陈词。又如,在审理一起上级指定管辖继承案件,由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处于两个辖区,当事人本来对该案件就有抵触情绪,开庭三日前通知一方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对方在电话中称:“知道了,明天我就去拿开庭传票”。结果等了两天,电话也不接了。无奈,启动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向其送达。对方签收时,并不详细了解快递内容,还以为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匆匆地在签收栏签上自己的名字。等打开一看,随时向法院办公室打来电话,声称:“法院说开庭就开庭。”我们又告诉了他不按时到庭的法律后果。开庭当天,一进门就大声嚷嚷:“法院开庭,我没有思想准备。准备打架的人还没有召集齐,恁把我搞得措手不及。”这就说明原来的电话通知还没有用证据的方式固定下来。以前的做法是滞后的。
该解释第九十三条列举了七项内容,我认为它就是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相邻关系比较实用,比如说(二),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等,就体现出了各个地区按照自己的公序良俗,这样既解决了当地的实际,又涵盖了民法通则所涉及的一些问题,比如农村婚约问题,按照以前的做法,婚约财产纠纷一般起诉的一方多为男方,被起诉的一方多为女方,从实际情况看,退彩礼主动权是掌握在女方的父母一边,而女方本人大多并无实际控制财产权,都是由父母掌管,这就出现了空判现象,即判决了,女方有心返还对方财产,但也没有实际掌控,最后以打工的名义远嫁他方,使得男方竹篮打水一场空,法院也变成了执行难。还有的经介绍人作证,女方收受对方较大数额彩礼,并且证明该彩礼亲自交到女方父母手中,女方在庭审时就是不认可,法院无法下判,使得男方人财两空。像这样的案例,在我们这个地区以前发生的不少,曾经有的法官主动追加其父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共同被告,判决得以实现。又如相邻关系问题,一般是前边的房屋不能影响后边房屋的采光通风流水,这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是有章可循。
谈到调解程序,也有多次反复。民诉法(试行)规定,民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以调解为主,一些民事案件长期调解,造成案件大量积压,根据实践经验,久调不决的现象严重,继而修改为婚姻案件必须调解,其他案件调解不成及时判决。这次又进一步明确了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的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如申请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同时规定了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将调解工作加以限制,极大地解决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院永远是主动的。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老赖户采取的是拖、躲、隐藏财产,无休止地上诉、申诉、抗诉,拖延执行、抗拒执行,法院主动采取措施与交通、银行、房产、公安、边防协同一致,采取一切办法使得判决结果得以实现。由于法院的主动出击,执行案件的比例数字逐年下降,能够执行判决结果的比例数字越来越大,并且还进一步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员家庭在必要时出示搜查令等措施。但我个人认为法院的主动性是否还应该将被执行人执行的数额限定一个数据范围,凡超出这个范围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按照刑法规定,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罪加大打击力度,使那些长久不能执行的案件也规定一个期限,五年以上不能执行的,也应该按照刑法规定的进行处罚。总体讲,以人为本、天地人和,不能只由弱势群体支撑维护法律的尊严,对那些曾经以执行难为由被拘留过两次以上的,我想也应该适用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较妥。
总之,民诉法解释从辩证观点看,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根据我国的实际以及改革开放的深水区、高端技术的不断出现,还会有新类型案件在不断发生,我们还要进一步发掘和探讨,比如2015年春节晚会上出现的手机摇一摇抢红包,虽然这是一个游戏,引发大家的乐趣,但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今天在这里我把自己所学的所想所遇到的一些情况谈了一下自己的感受,想与大家共享,一些思路和看法都是狭隘的,望读者通过学习司法解释,在新常态下要有新理念,个人见解只供参考,笔者虽然从事政法工作三十年,但毕竟所闻所见所学有限,不足之处还望共同商榷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