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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兼酒驾 伤人伤己破钱财

  发布时间:2015-02-03 15:35:07


    交通安全一直是政府及社会防范关注的热点问题,每年因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更是让许多家庭支离破粹。但是,不管有成百上千的事故带来的血的教训,不管政府多么苦心孤诣的进行媒体宣传和法制教育,仍然有一些人因为交通事故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13年10月18,王某某酒醉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云梦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沿着云梦大道由东向西转弯的骑行电动车的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脑震荡、中颅底骨折、左面神经麻痹、左耳感音性聋的交通事故。

    经过近两个月的治疗,苏某某与2013年12月12日出院,但造成了原苏某某左侧面神经仍然未回复、左耳感音性聋的后果,影响了苏某某的正常生活,并仍需继续复查治疗,为赔偿事宜,苏某某多次请淇县交警队与王某某协商,至今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某某一纸诉状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33791.84元。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8日21时15分,被告王某某酒醉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云梦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沿着云梦大道由东向西转弯的骑行电动车的原告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苏某某脑震荡、中颅底骨折、左面神经麻痹、左耳感音性聋等的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苏某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21742.24元。

责任编辑:申相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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