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张某为买车到某银行贷款,却被银行告知其存在贷款不良记录,银行贷款记录显示张某于2008年10月在该银行贷款85万元,这事搞得张某一头雾水。根据银行的提示信息,张某仔细回想,终于想到可能是自己大意,外借身份证惹的祸。
原来,2008年10月,张某的同学赵某找到张某让其找几张身份证,说是贷款担保用一下。由于在学校期间,两人同学关系不错,张某就没多想,找了四张身份证交给赵某,四张身份证分别是张某、李某、王某、于某的身份证,赵某将身份证复印后交还了张某,赵某是否贷款或担保,张某并不知晓。后来,该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单位下达的高息揽储任务,违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冒用张某的名义在张某的名下违法发放贷款85万元,又将该85万元上交了月底银行清息任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自己的银行信用,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违反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使他人冒用原告名义贷款,因贷款未按期偿还致使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诚信服务中心个人信息系统被注明有不良贷款记录,造成原告担保或贷款均不能实现,被告的违规行为主观具有重大过错,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受到损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从黑名单中去除,恢复原告的社会信用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将自己的身份证借与他人使用,自身也应负相应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原告在银行的不良贷款信用记录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元。
法官温馨提示:身份证是公民的有效合法证件,存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借用他人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切勿随意外借。并且身份证复印件也不能随意丢弃或外借,如果确实需外借的,应注意以下四点:1、身份证复印件的签注应该分为三行,写明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方、用途以及“他用无效”,标注越细越好,但不要遮住身份证号和姓名;2、签注时最好用蓝色圆珠笔;3、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要有交叉或接触;4、在每一行后面一定要划伤横线,以避免被偷加其他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