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淇县法院受理了鹤壁市福兴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单位受贿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担任鹤壁市福兴工贸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储装运车间主任期间,经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康某(另案处理)安排,在公司煤矸石的销售中,两次暗中收受从事装车业务的崔某某回扣款共计50万元,由马某某保管,经康某批准后用于公司开支30万元,其余20万元案发后,从马某某处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鹤壁市福兴工贸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马某某,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案中收受他人回扣共计50万元,用于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七条,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淇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组成合议庭,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该案将择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