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张某强奸罪一案在淇县法院一号审判庭进行不公开审理。
检察院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淇县某服装厂上班期间,张某以持有李某某的裸照并将其裸照发布到网络上相要挟,多次强迫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原系淇县某服装厂的同事,李某某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张某约李某某到某网络客房上网,后来两人在房间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张某以手机里存有李某某裸照为要挟,多次胁迫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多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3月26日,判决书已送达当事人。目前,本案正在一审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