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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通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13-10-22 10:36:42


  王润通,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法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淇县高村镇靳庄村人。该同志于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06年通过全省法院系统招录进入县法院工作至,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淇县法院铁西法庭副庭长。7年中他在院党组和各级领导、同志的关怀下从一名书记员成长到现在的业务骨干。一方面,他将学到了理论知识一点一滴的融入到繁杂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办案风格与技巧已趋圆满;另一方面积极面对困难,悉心向老审判员及村镇干部学习群众工作经验,形成了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从未引起当事人矛盾激化或当事人赴省、进京上访的情况。2010年获得嘉奖并被表彰为“全县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王润通同志没有被繁杂的工作消磨掉学习的热情,反而激发了他的斗志,在工作中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在法院开展的各项政治主题教育活动,牢牢把握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增强了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真正在心理摆正自己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他从没有放松过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定期组织庭室人员学习、讨论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针对疑难案件或在法律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撰写论文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认识,在这期间,他掌控法律的能立和办案技巧不断地得到提高;在处理新型案件时,他敢于探索、创新,灵活的将各种办案方法、法律精神兼容到案件中,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加强调解,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无情而人有情,如何将人文关怀融入到冰冷的法理中去呢?王润通同志在司法调解这一过程中找到了完美的答案。他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审判方针,把妥善处理好每一起纠纷做为他最大的愿望,注重调解结案方式,讲求用最恰当、最有效的方法,维护好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巧妙地将一个个“干戈”化成了“玉帛”。如在审理王某某诉三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王某某重病在床而三个儿子去不理会父亲的重病和母亲的年迈,而为老人的退休工资争执不休,相互指责对方要父母的钱而不尽赡养义务。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小儿子因在家分得老人财产较少,如判决让其同等尽赡养义务他表示要外出打工再不回家。考虑到原、被告家庭不和睦由来已久,弟兄三人长期积怨,为保障原告老有所依,王润通同志反复到三兄弟家中耐心地讲解法律,晓以利害,最终督促他们履行了赡养义务。在判决的案件中,他始终追求法、理、情兼容,设身处地体察当事人的疾苦与诉求,决不下与情理不符的判决。如,在审理原告宋某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由于李某外出打工4年多未曾回家,现在杳无音信,宋某在女儿刚满月后就把孩子留给了李某的母亲,长期不管不问,离婚时宋某又坚决不抚养孩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润通同志考虑到依照法律只能将孩子暂时判给宋某,但鉴于宋某的态度怕孩子将来随其生活会对孩子成长学习不利,就一再向宋某释明法律,纠正她不负责任的认识,最终使宋某同意抚养孩子,遂作出了离婚判决。

                            勤勉工作、深入巡回、服务大局

  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司法,发挥审判人员的能动作用,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是时下我国司法理念变革的重点。王润通同志在我省法院开展“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活动中,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深入巡回审判,就地取证、调解,当场化解矛盾纠纷,减轻了群众的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2011年岁末,王润通同志在卫都街道办事处巡回时,发现20多名女工在向一家鸡场讨要工资,了解情况后他立即要求这20多人到法庭处理问题,并积极联系鸡场老板到庭接受询问,由于鸡场老板拒不见面逃避责任,而当时已近新年这些女工急需用钱过年,走繁杂的诉讼程序,权益在近期内可能得不到实现,他便立即向院长进行汇报并结合县里开展的“清理农民工工资”活动,最后,该案在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得到了妥善处理,20多名女工在5个工作日内拿到了全部工资款。又如,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栗某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该同志得知案件的知情人由于惧怕得罪人而不愿意作证的时,便先后三次到证人家中做思想工作,最终取得了证人的理解,同意采录他们的证言,保证了案件公正的审理。该同志在接待当事人时,态度谦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耐心细致的进行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很多被该同志接待过的群众,都说案件交到这样的法官手中,输赢我都很放心。

                    坚持职业操守,清清白白做人,坦坦荡荡司法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王润通同志牢记自己是一名关荣的法官,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面对各种诱惑,不眼红,不攀比、不卡要,始终保持人民法官应有的清廉洁本色,爱岗敬业、勤勉工作、坚决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自觉遵守审判纪律,以《公务员法》、《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及省高院提出的“十条禁令”为镜,规范自己的审判工作及业外活动,时刻警醒自己,检点自己的言行。工作中该同志自觉抵制社会上的说情风、请吃风等歪风邪气,面对人情、金钱、强权的考验敢于说“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王润通同志没有对繁杂而沉重的民事审判工作表现出一丝懈怠和厌烦,而是满怀着激情和对人民的一腔热血奋斗在审判工作的最前沿,以其良好的心态和坚贞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和娴熟的司法技巧、一心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决心,认真践行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谱写着一曲青春无悔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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