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不良社会风气,《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确立“好人免责”、救助人无需自证清白、诬告救助人将依法惩处、救助人可向诬告者追偿等制度,成为社会立法的一大亮点,这不仅给那些热心人吃了一剂定心丸,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
在当今,因为没有及时对这种反诬救助者之徒进行必要的打击,救人反遭被救者诬陷的“彭宇案”现象层出不穷,使得我们这个社会世风日下。“扶不起”、“不敢救”、“怕被讹”,绝不轻易伸出援助之手,已形成了当今社会的一个共识,也昭示了现在国民重金钱不重道德的观念已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了。当单靠道德的约束已显苍白无力的时候,法律及时介入就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利器,也是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正当手段。在古代就有一个诬告反坐法律原则,即凡是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在现代很多西方国家,也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随着《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的出台,相信“救助人权益保护制度”将会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完善,希望“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不会再次出现。
法律也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也是最高层次的法律体现。“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人得好报”也是民众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出台、孝道写入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怕被“讹”而拒绝救助两个溺水儿童的浙江男子将被提起公诉,无不预示着用国家法制鼓励公众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决心和信心。当公众道德滑坡,我们将用法律维护、支撑起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