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淇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伺机对街上佩戴金首饰的老年妇女行骗的被告人刘某、卢某诈骗一案,依法判决两名被告人均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2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伙同卢某二人开一辆黑色轿车从郏县来到淇县,伺机对街上佩戴金首饰的老年妇女行骗。上午10时许,二人转至淇县县城淇河路(又名东环路)与红旗路交叉口东侧时,发现正步行回家的李某(女,69岁),刘某遂下车对李某谎称自己是她儿子的熟人,在淇县民政局上班,可以给她办理“低保”,又谎称自己女儿脸上有一片“记”,用老年人的金首饰抹抹能治好,并用手机假装和她儿子通电话说明需借用一下他母亲的金首饰。李某信以为真,把自己佩戴的一对金耳环和金戒指交给刘某,刘某遂与卢某开车离去。经鉴定,李某被骗的金首饰共计价值4363元,案发后已按价退赔被害人。
2012年4月26日上午10时许,刘某伙同卢某再次流窜到卫辉市行骗,在卫辉市公安局对面的河堤上碰见买菜回家的孙某(女,64岁),刘某遂下车谎称自己是她儿子的熟人,在卫辉市法院上班,受她儿子的委托已给她办理好医疗卡,又谎称自己女儿脸上有一片“记”,用老年人的金首饰抹抹能治好,并用手机假装和她儿子通电话说明需借用一下他母亲的金首饰。孙某信以为真,把自己佩戴的一对金耳坠取下来交给刘某,刘某遂与卢某开车离去。随后,刘某伙同卢某在卫辉市区再次用同样的方法行骗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孙某被骗的金耳坠价值1273.2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636.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情况,不宜区分主从犯。刘某、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某、卢某已将所骗的金首饰折价退赔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