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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 交通肇事责任人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05-31 10:02:39


  近日,淇县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3月1日8时25分许,被告人申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淇县107国道612KM+970M处时,与前方驾驶三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袁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袁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此事故由申某承担主要责任。2012年5月8日,申某与死者袁某的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某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申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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