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淇县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判决之后进行了再次协调,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使案件得以顺利履行。
2012年6月8日,鹤淇大道崔庄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刘某驾驶的轿车与张某步行推的残疾轮椅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轮椅车乘车人张某的父亲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住院治疗半年后死亡。张某于2013年1月14日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保险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淇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3月20日判决,由刘某赔偿4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2万元。
判决以后,为了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办案法官多次电话与原告、被告联系,反复协调,使被告刘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了解了张某的实际情况,张某自从父亲因交通事故住院后,半年来为了给父亲看病已精疲力尽,外债累累,已没有精力再继续熬下去,经过办案法官的多次协调,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保险公司方多次给上级保险公司汇报这一实际情况,最后终于双方都服判息诉,并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二被告都自觉履行了义务,原告张某顺利的实现了权利。
案件和解后,张某紧紧的握住办案法官的手说:“谢谢你们,谢谢你们公正、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你们真是老百姓心中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