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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避险酿事故 乘客受伤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04-18 17:20:36


    近日,淇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交车司机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导致乘客受伤的旅客服务合同纠纷赔偿案件。      

    2011年8月17日,蔡某乘坐冯某驾驶的客车,刚上车还未坐下,突然前方有一个小孩横穿马路,冯某见状连忙紧急刹车,从而避免了一场车祸的发生。但是由于冯某的紧急刹车导致蔡某摔倒在车内,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000元。蔡某出院以后找到冯某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但冯某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未果后,蔡某于2013年1月9日向淇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000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蔡某乘坐冯某的客车,和冯某之间就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冯某就有义务将蔡某安全的送往目的地,虽然蔡某的受伤是因为冯某为了避免车祸的发生而采取的紧急避险造成了,但是这不能成为冯某免责的理由,冯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同意赔偿蔡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责任编辑:m    

文章出处:北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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