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2日至13日,淇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由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某某为首的涉案8人涉嫌六个罪名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淇县检察院指控,2007年底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淇县庙口镇以开设山青石料厂为经济依托,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淇县、浚县一带实施了一系列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胡某某为首,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肖某、夏某某、王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胡某某以介绍工程等经济利益为诱饵,积极拉拢骨干成员为其效力,该组织成员在淇县、浚县等地实施了一系列的非法拘禁、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淇县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强奸罪、妨害公务罪向淇县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已不公开开庭审理完毕,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