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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 法院调解维权

  发布时间:2012-12-12 10:07:20


  2012年10月初,被告张某雇佣原告王某等3人为其承包建设猪舍进行施工,工程结束,被告张某共拖欠原告王某等3人工资1500元,并向原告方出具了欠款字据。原告方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款,但被告张某以无钱由推托不付。

  法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王某等3人为其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原、被告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为被告的利益付出劳动,被告应向原支付给付劳动报酬。为保障农民工的利益,西岗法庭给被告张某讲解法律规定,预测诉讼风险,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张某当庭支付原告王某等三人的工资款1500元。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西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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