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识《慎刑宪点评》,追溯到1999年的省法律培训,久仰老师的威望与声名,如获至宝。阅文章精辟之词,究高深之义,似有感悟又无以尽名其寓 ,更觉珍惜。遂置于案牍之上,书卷之中,附庸风雅,小怀得意。2007年5月于郑大攻读在职法硕期间,再承老师言传身教。今每与《点评》相对两不厌,渐求豁然之意。虑及以浅陋之学,无以盖论,深感忸怩与忐忑,无奈内心感悟油然而生。忝列门强之处,莫笑、怪学生无知者无畏。
在古代的法律殿堂里徜徉,不难使人领略到古代法律思想与制度明眸净颜的可爱点面,折服于先人的远见与卓识。《慎刑宪》为明代丘浚所著《大学衍义补》第九目,包含了总论制刑之义、定律令之制、制刑狱之具、明流赎之意、详听断之法、谨详谳之议、申冤抑之情、简典狱之官、存钦恤之心、戒滥纵之失等子目。书中观念,源于经史;阐释微义,博采子集;法学名言,比比皆是。其光芒凝汇之处,可窥一斑:
刑罚的目的在于什么?“刑期于无刑”、“辟以止辟,而非以辟止辟,乃辟”,强调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即刑以去刑,而非以刑止刑。制刑之本,期于无刑,应予推崇。犯罪的预防犹如治水,只堵不疏,难免会使洪水四溢,只有堵疏结合,并以疏为主,才可使洪水不致泛滥。刑罚的适用,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无辜,惩暴安良,相辅相成,不能分离。否则,罚不明,法无威;法无威,将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荀子所言,“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此说兼顾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无懈可击。
司法公正,以立法公正为前提。没有公正的立法,而求公正的司法,除法官可以擅断罪刑外,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不思变法,只是关注司法,舍本逐末,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逐步确立,从其本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来看,它是“罪刑擅断”的克星,是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反映,意在加强法律的地位,使之至高无上,为公民自由提供保障,为民主法制国家所推崇。法有限,而情无穷,“上下比罪”或“类推”,在当时律令不齐的时代背景下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其只有放纵之利,存在不能防冤之弊,与民主政治格格不入。而罪刑法定虽不利防纵,但有利防冤。其“不能尽天下之情罪”之缺陷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提高来弥补,如分则条文对罪状的表述,少列举现象,多概括本质,就能使遗漏的犯罪降到最低限度。因而,从民主政治、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人道主义方面考虑,类推制度弊大于利,宜废;罪刑法定利大于弊,可取。
《王制》中的“附从轻,赦从重”,是“罪疑惟轻”的具体化,与今天所讲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异曲同工。皋陶认为,“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此乃天德好生,罪疑惟轻,应为我们继承与发展。“治狱者务先宽”,“听狱者,当于杀之中而求其生,求其生而不得,然后杀之;有可生之路,则请以谳焉。罪疑从轻可也,不疑然后杀之。如是,则狱无不得之情,世无冤死之鬼矣”。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于疑罪处理时,不如此不能防冤。
关于证据制度的沿革,《吕刑》之中,“惟貌有稽(稽查、根据)”包含了古代“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具体内容,虽不完全科学,稍显幼稚,但已经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周礼•小司徒》之中,“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民讼以地比即邻居正之,地讼以图即地契正之,较之于《吕刑》“简孚有众”,简核诚信,有合众心,更加具体,与今日之证据理论已接近。另,“以两造(原被告双方两至)禁民讼”,对“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已有清醒的认识;“以两剂(原被告双方所持约剂,即契约)禁民狱”,对书证及其真伪也已引起重视。 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审判时,不如此不足以引起人们对证据的重视。典狱者不阿权势,将为达官贵人所不容;不贪贿赂,非正人君子所难能;狱辞的取舍不以自己的是非为是非,又有一个自我否定的难题,故必须有科学的证据理论和完善的诉讼制度作保证。
关于对执法者的构想,刑罚之用,既可能是惩暴安良,伸张正义,也可能是助纣为虐,残害善良。因而,祥刑与否,在于人为。“折狱之官,人命所系”,是以自古典狱之官,必用易直仁厚之长者以任之。《吕刑》强调“非佞折狱,惟良折狱”,重视典狱人员的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曾对唐律有论:“夫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尤见典狱之官的重要性。典狱之官,之所以需要慎重简择,是因为科学的犯罪概念所包含的三个特征,是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和社会效果三种观念的统一。其中,公平正义观要求,典狱者必须有强烈的正义感、责任心,不能有“听信一面之辞的偏私”,否则,不能明辩是非,难以为被害人伸张正义;民主法制观要求,典狱者必须精通法律,谙熟业务,否则,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效果观要求,典狱者必须了解人情世故,对社会道德有深刻的理解,否则,将会把法律看成死板的教条,从而亵渎法律之尊严。
毋庸置疑,人性之中,既有光辉,又有阴霾,纯然而生,最真实地存在。我们不仅要宣扬人性中的优点,更不避其中晦暗,坦然梳理人性中的种种节疖,尊重不完美,才能正对现实,更冷静地审视、分析客观事物,超然地缔造经济基础其上的上层建筑。在《慎刑宪》一书中,既有取消类推、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唯轻、注重证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先进的法律思想与理念,又有封建专制的流毒与糟粕。封建礼教所宣扬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议”、“官当”、“上请”等等,不一而足。孔夫子“别贵贱”的礼教思想,完全是为封建集权服务,在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的土壤中不能生长。《慎刑宪》书中观念,尽管囿于时代局限,充斥着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等愚昧思想,但其中先进的司法理念也为现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以古为镜,让古通今,方能明兴衰、知得失。我们能利其利、避其弊,古为今用,传承与发扬古代法律思想的精髓,剔除其糟粕,推动法制建设长足发展,方显法律学问的大智慧与法制的价值所在。鲁嵩岳老师深怀对法律事业的热爱,本着对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负责的态度,历时六年,不畏磨难,不吝智慧,慷慨之笔,恣意泼墨,对《慎刑宪》进行全面、客观地校点,抒发游弋古今法律境界的感受,憧憬理性的民主法制生活,为刑法界法律同仁提供研究的无限空间,为后人借鉴,的确是难能可贵的。
当传统的法律思想制度屡屡遭受不断发展、变革的社会的撞击,开阔而拓展的思维,需要迫不及待地捕捉那些欲适应新时代、新情况下不同条件要求的法制意识与理念,新的法律思想制度随之应蕴而生。从“类推”制度到“罪刑法定”,从 “报应论”恶有恶报的观念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提出的“罪刑相适应”,从“罪疑惟轻”到“有利于被告人”、“无罪推定”,从“刑书于竹、录于帛”之非成文法到“郑铸刑书、晋铸刑鼎”之成文法,从“刻肌肤,断肢体”之肉刑到汉文帝感缇萦之言而除肉刑,从“犯法与犯罪同义,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到法律部门的产生、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法制黜废树新的建设历程,充满了奋斗的苦痛与超越的快慰,高扬的法制精神与灵魂,蜕变成蛹,化茧成蝶,升华而永恒。
正如法制的前进与发展是永无止境的,对法制的探索任重而道远。当每一位致力于国家法制建设的法律人光风霁月地穿梭于法律时空,记载厚重而凝神的思索,恳望科学与严谨、成熟与善美的法律前景,并为之倾尽不泄力量,回首之处又见姹紫嫣红,一步步成为繁荣、辉煌的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