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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建议重视涉生态环境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12-03 09:17:29


  2009年至今,笔者所在淇县法院共受理生态环境类案件33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刑事类案件5件,涉及环境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13件,涉及资源行政管理案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案件15件。在审理工作中发现一些问题,建议予以重视:

  一是生态环境类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类型上覆盖了刑事、民事和行政各种类型案件,其中以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最多,行政案件涉及土地、林地、矿产资源等类型;其次是刑事案件,除大部分盗、滥伐林木案件外,还出现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案件,民事案件除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案件外,出现了噪声污染、装修污染等新类型案件。

    二是涉生态环境的民事案件“审理难度较大”。生态环境民事案件涉及的知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往往需要对污染源是否超标、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需要进行专门鉴定,有的还需要多次鉴定,而且由于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少,甚至有时无法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导致案件存在审判环节多,周期长,受害人举证难,赔偿范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诉讼时效认定难等诸多问题。

    三是涉生态环境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度大”。由于涉生态环境行政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涉及水流、大气污染、环境卫生等公共资源,影响面大,涉及面广,被执行人人数众多,单靠法院的执行力量明显不够,致使此类案件执行难度较大。

    四是有些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不存在直接受害人,行政职能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存在追不追究的无所谓的心理,加之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致使部分无直接受害人的案件被告人或责任人得以轻判或免刑,致使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屡见不鲜,形成恶性循环。

    五是群众对法院判决结果往往呈现不理解心态,由于一些群众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甚至在构成环境违法犯罪时,仍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案件,因此即使法院轻判或者处以缓刑,群众都认为判决偏重或不合理,致使影响法院人民满意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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