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在淇县高村镇思德村进行散发,在散发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近日,淇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2年1月22日晚上(除夕夜)21时许,被告人崔某携带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法轮功宣传品在淇县高村镇思德村进行散发,在散发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收缴法轮功宣传品343份,其中法轮功书刊186册、宣传卡78张、单页57页、光碟22盘。崔某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0年9月20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05年3月29日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散发邪教宣传品,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且曾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判处刑罚、劳动教养,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