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被告人赵某任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歌信用社负责人期间,无视法律,违法发放贷款175万元,因其于2011年4月29日被淇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近日,淇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本院(2011)淇刑初字第24号判决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赵某原系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歌信用社负责人。2008年10月,被告人赵某为了完成单位下达的任务,高息揽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在张某、杨某及其担保人余某、李某未签写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用其四人的身份证违法发放到张某、杨某名下借款175万元,其中张某名下贷款90万、杨某名下贷款85万。赵某为了完成月底该社的清息任务,用该175万元的贷款给淇县天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甲名下的24笔贷款清息1651564.74元,又给方某名下的4笔贷款清息98042.08元。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于2011年4月29日被淇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1年5月17日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赵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