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上午,由淇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依法提起公诉的原鹤煤集团总公办副主任刘某某受贿案在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某某,2005年1月任鹤煤集团禹州煤炭资源整合筹建处总工程师,2006年5月任鹤煤集团郑州鹤煤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副处级),2007年9月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2011年11月任鹤煤集团总工办副主任(正处级)。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底,禹州振兴煤矿原矿主弋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对其煤矿进行整合和办理变更采矿证等方面的关照,送给时任鹤煤集团禹州煤炭资源整合筹建处总工程师刘某某现金10万元,刘某某予以收受。2010年9月8日,洛阳市宜阳县检察院配合河南省纪检委“4.30”联合调查组根据掌握的线索找到刘某某谈话,刘某某交待了这件事,并把10万元钱退给了调查组。
2007年中秋节前、2008年春节前,禹州福顺煤矿原矿主范某某为感谢时任鹤煤集团郑州鹤煤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刘某某在对其煤矿整合过程中的关照,两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各1万元,共2万元,刘某某予以收受。省纪检委“4.30”调查组于2010年9月找刘某某谈话后一个月左右,刘某某将该2万元退还给范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刘某某数次落泪,后悔不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承认。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并将择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