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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情妇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2-11-22 10:12:23


  2012年11月20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情妇叶某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系国有企业,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04年7月28日至2011年12月15日任该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2002年,李某某和做粮食贸易生意的马某某到叶某某在郑州经营的育发店治疗脱发时与叶某某相识,2003年左右,李某某与叶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一直维持这种关系。2007年,马某某和其朋友杨某某找到李某某,表示想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合作在河南投资成立米厂,李某某予以支持并与马某某、杨某某商定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职工入股。2008年1月25日,马某某、杨某某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职工共同出资600万元在原阳县成立公司,李某某受叶某某所托将叶某某前夫吴某某安排到该公司担任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并和马某某、杨某某口头约定让其二人给叶某某夫妇一些干股。马某某将其出资金额中的120万元作为叶某某夫妇的入股资金,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在公司成立、产品销售过程中,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了帮助。2009年,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收购该公司,进行分红、退股清算时,叶某某与李某某商量后,向马某某索要之前对其承诺的入股分红。2010年7月2日,马某某为感谢李某某在生意上长期对他的照顾,将其所得54万元分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叶某某,叶某某将此事告诉了李某某。案发后,叶某某将54万元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作为李某某的特定关系人,与李某某通谋,利用李某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5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可减轻处罚。鉴于叶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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