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以被害人江某与其女友李某有性关系为由,敲诈被害人江某5000元,当再次敲诈江某3000元时被抓获,近日,淇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孟某以被害人江某与其女友李某有性关系为由,敲诈被害人江某现金5000元。2012年5月10日上午,孟某再次敲诈江某时,江某报案,孟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