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趁邻居赵某家无人之际潜入赵家卧室内盗窃现金2600元。日前,淇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系邻居,均住在淇县高村镇漫流村。2012年3月24日晚上,王某趁赵家无人之际潜入赵某卧室内,从床头柜的手机盒内盗窃现金26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2012年4月10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赵某现金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