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先后潜入多处网吧盗窃财物,日前,淇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红军网吧盗窃一台冠捷牌液晶显示器,型号为2291VW,后将冠捷牌液晶显示器卖掉,将赃款挥霍。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57元。
2012年2月16日傍晚,被告人李某在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根据地网吧盗窃一台冠捷牌液晶显示器,型号为TFT19W80PS后将冠捷牌液晶显示器卖掉,将赃款挥霍。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17元。被盗物品已追退。
2012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根据地网吧吧台内盗窃现金550元。
2012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甜甜网吧吧台内盗窃现金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