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将邻居家的麦秸垛点燃,邻居训斥了孩子,结果家长与邻居发生摩擦而打架,致使邻居左耳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近日,淇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262.88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系邻居。2011年10月14日,被告冯某的孩子将李某家的麦秸垛点燃,李某训斥了该孩子,原、被告因此发生摩擦,致使其双方打架,被告冯某致原告李某左耳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日原告李某到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10月31日出院。2012年2月15日淇县公安局作出淇公(黄洞)行决字(2012)第00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冯某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后原、被告因赔偿问题争执成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将原告致伤,事实清楚,被告亦予以认可,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该伤害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合理的交通费,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辱骂其孩子具有过错抗辩,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被告该抗辩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